“全省核電發電增量替代煤電形成的
碳排放指標,省級收儲80%,其余20%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。產能跨設區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轉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,省級收儲60%,其余40%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?!?a target="_blank" class="relatedlink">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《山東省“兩高”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對此作出明確規定。
《辦法》所稱的碳排放指標是指通過產能轉移、企業關停轉產、淘汰落后產能、壓減過剩產能、核電替代化石能源等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。碳排放指標收儲和調劑遵循政府主導、統籌資源、精準配置、效率優先原則。省級重點項目以及關系全省生產力布局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,可調劑使用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。
《辦法》指出,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采用依申請免費使用的方式,依據國家相關
政策適時引入有償調劑方式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企業關停轉產、淘汰落后產能、壓減過剩產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標,由各設區的市收儲調劑。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標,由省市合理確定收儲比例。